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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讯:“破”中求“立” “破”中求“进”——无锡中院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主动服务大局

2023-06-03 19:11:28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破”中求“立” “破”中求“进”——无锡中院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主动服务大局

无锡中院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现场。赵 伟 摄


【资料图】

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模式,45天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龚 甜 摄

无锡中院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现场。赵 伟 摄 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模式,45天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龚 甜 摄

导读

城市更新,产业涅槃,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难免有“生老病死”,破产审判工作则扮演着“医者”的角色。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能,主动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优质企业再生挽救、重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民生保障等方面重要作用,强化“破”中求“立”,实现“破”中求“进”。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从不同角度展示破产制度在挽救优质企业再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创业护民生、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多向联动化解企业集团重大风险

澄星集团是江阴千亿级大型企业集团,其中,以上市企业澄星股份为龙头的磷化工板块和以汉邦石化、澄高包装、石庄热电、澄利散装为核心的石化板块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由于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关联企业之间互保等原因,澄星集团陷入债务危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澄星股份也因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原因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2月起,多名债权人对石化板块四企业相继提出重整申请,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月3日、4月9日、9月2日分别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四企业联合招募重整投资人,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招募到华润系企业为重整投资人。在四企业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基础上,江阴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裁定批准四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1年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澄星股份重整审查,同意其庭外重组。2022年3月14日,该院裁定受理澄星股份和解申请,随后澄星股份在庭外重组期间与债权人协商并制作形成的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得到法院裁定认可。2022年4月28日,法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2022年8月15日,澄星股份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澄星股份通过和解化解债务危机,为澄星股份成功“摘星”、完成上市公司“保壳”创造了条件。

【典型意义】

澄星系四企业重整、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系列案件是迄今为止无锡两级法院共同化解的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无锡两级法院突出大局导向,把破产审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进行谋划和推进,通过多向联动,构建起“府院联动”“上下协同”的联动体系,“因企施策”打造集约化处置模式,对于具备壳资源和化工资质的板块,通过联合招募重整投资人“腾笼换鸟”,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为解决上市公司被集团占用资金问题,通过组织庭外重组衔接庭内破产和解程序,成功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探索通过和解挽救上市公司的路径。

预重整实现保交楼稳民生

某房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6日。2014年底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某住宅建设项目停工,后于2019年7月经庭外重组、股权变更后复工。2021年5月受股东资金短缺、房地产行业波动等因素影响,再次停工。后经该公司申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同意该公司启动预重整,通过预重整全面掌握该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及资产状况。2022年6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重整过程中,法院与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共同组成处置专班,多次会同信访局、住建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本案在涉及安全稳定、项目续建、欠税处理等各类疑难问题。最终,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引进某投资公司作为重整意向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2023年1月29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获得部分清偿,烂尾项目得以盘活。

【典型意义】

房地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影响行业本身发展,还将传导至上下游,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本案中,破产企业的烂尾项目停工多年,且历经股权变更,管理混乱,涉及购房业主多达数千人、多年来信访不断。为此,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引入预重整机制,提前摸清企业经营底细和购房户情况,后又妥善将预重整与庭内重整衔接,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属地政府搭建联动处置专班,高效化解续建验收中的难题,同时通过复工续建提高房地产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益清算帮助睡眠企业快速出清

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后因管理不善,产生了巨额负债,长期处于不经营状态。2017年6月28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2022年8月15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向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审查后认为,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进行清算,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主管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该局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该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情形,遂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某贸易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这样的经营异常企业,又称“僵尸企业”或“睡眠企业”,若大量存在,既占用名称资源、监管资源,又会阻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惠山区法院联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无锡范围内率先开展对“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企业”的公益清算工作。通过“一清一破”分类退出机制,将符合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经营异常企业及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税务注销手续。同时,将符合破产情形的经营异常企业导入破产清算程序,促进经营异常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有效释放生产要素。在此基础上,无锡中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公益清算启动程序作出规定,并将进一步推开。

破产和解助中小微企业脱困

2022年10月12日,经债权人申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某消防技术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清产核资,该公司名下资产仅有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和数个商标,负债80余万元,涉及债权人7户,职工债权人4户,普通债权人3户。

破产清算期间,该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征求债权人意见、审查清偿方案等方式,全面分析企业和解可行性。为快速审理案件、节省破产成本,在获得多数债权人认同情况下,债权申报、审查、协商同步进行,并采取书面方式完成债权人会议对和解方案草案的表决通过。2022年12月30日,法院出具裁定认可和解方案、终止和解程序。之后,随着自身经营管理恢复及市场整体环境的回暖,该公司经营业绩表现持续向好,已按照和解方案要求完成第一批清偿资金的支付。

【典型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亦明确“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本案即是积极运用破产和解制度高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不涉及债务人股东权益调整及债务人营业调整,仅在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之间进行博弈和协商,所以具有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非常适合对于陷入债务困境的小微企业进行破产挽救。本案破产企业规模不大,虽陷入困境,但企业主仍有自救主动性,且债权人人数不多,和解可行性较高,法院通过强化破产挽救制度供给,压降破产成本,成功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通过债务减免、延期等手段清理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缓解了债务人偿债压力,助推小微企业恢复生产、重焕新生。

■司法观察

探索困境企业的救赎突围之路

如何擦亮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块“金字招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近三年来,无锡中院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1292件,清理债务2048.33亿元,安置职工10521人,盘活房地产1089.91万平方米。该院还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63家,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和解案,在健全破产审判内外部协作机制中,把握三个关键,不断探索困境企业的突围之路。

一是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路径,保障司法供给更“多”。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优化重整和解案件识别标准,对于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适用重整程序;对于债权人较少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自行达成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此外,推动建立公益清算机制,通过“一清一破”分类退出方式,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二是坚持裁判和服务理念并重,把握角色定位更“准”。严格遵照裁判规则行使程序指挥权,确保破产程序的推进公平、公正;对管理人指导和要点释明,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法,发挥对债权人、投资人等破产参与主体行为导向和意思自治保障作用;与政府部门建立府院对接的协调机制,借助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资源配置优势,对破产处置建立起行政配套,达到府院、市场主体和债权人在法治化路径上同向发力的良好效果。

三是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实现办案效果更“好”。以市场化为导向,因企施策,探索多种企业挽救模式和资产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的运营价值,提升办案效果。积极探索和准确适用预重整、预和解、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等模式,整合破产信息,建立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方之间的高效沟通互动平台,破除生产要素流动壁垒,实现破产程序中需求方与市场中供给方的有效对接,实现企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破产程序推进相平衡。(沈 君 龚 甜 陈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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